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文衍正
- 法定代理人紀玉枝
- 原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72號 原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