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52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訴訟代理人
- 周裕盛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育學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曹金豐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育學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曹金豐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