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17號
- 原告
- 安禾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靖
- 被告
- 彗鳴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志偉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被告之營業處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此有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且觀諸兩造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兩造亦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基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