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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徐千惠

上訴人
被告
東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慰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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