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廖峯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24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被 告 廖峯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車碰撞原告車輛,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桃園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且侵權行為地亦位於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利於侵權行為事實之證據調查,較為妥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蔡凱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