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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4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被告
易思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已解散)
兼法定代理人
廖君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地址誤載為「新北市汐冲區」部分,均應更正為「新北市汐止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但查郵務送達情形則為正確,在此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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