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黃植群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654號原 告 黃植群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安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