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藝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嶺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93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嶺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93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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