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42號
- 原告
- 全偲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譯萱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丞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