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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4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全偲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譯萱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丞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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