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76號
- 原告
-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威
- 被告
- 魔方數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昇仕
- 被告
- 國聖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98元,然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36,027元(如后附計算式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09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計算式:
1、本金:44,200元利息:1,008元(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11,492元221元/日×52日=11,492元(112/10/22至112/12/22)合計:56,700元
2、本金:972,400元利息:6,927元(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979,327元
3、總計:56,700元+979,327元=1,036,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