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羅富美
- 當事人張莉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0號 上訴人 張莉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峻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汪國欽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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