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59號
- 原 告
- 鈞富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君美
- 訴訟代理人
- 蔡欣儒
-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
- 9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 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1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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