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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5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趙子榮

原 告
鈞富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美
訴訟代理人
蔡欣儒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
9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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