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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867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温宏毅律師
被告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被告
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被告
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律師

楊昀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824,82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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