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867號
- 原告
-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逸義
- 訴訟代理人
- 彭正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温宏毅律師
- 被告
-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惠瑛
- 被告
- 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惠瑛
- 被告
- 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書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博凱律師
楊昀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824,82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