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2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黠可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昶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顧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