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640號
- 原告
- 境觀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芷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