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9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孫佳瑀
被告
鄭乾池
被告
林昱
被告
許淑惠
被告
諾亞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采婷
被告
金隆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溫育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