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4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亞洲精品咖啡協會
法定代理人
胡國中
被告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恆
訴訟代理人
蔡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之營業處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此有被告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且觀諸兩造簽訂之吧台服務協議書,兩造亦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基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