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925號
- 原告
- 王薏甯
- 法定代理人
- 江敏秀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妃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淳晉律師
- 被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現金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492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現金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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