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07號
- 原告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吳秉橙
- 被告
- 尹星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尹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勝詮
- 被告
- 郭紫庭
崔莉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郭勝「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勝「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