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602號
- 原告
- 見興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籃順廷
- 被告
- 龔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號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17日以其自備車輛,出廠年份98年、國瑞廠牌、引擎號碼1AZX050585之車輛,與原告簽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並領取000-0000牌照2面及行照1枚。依約被告應每月繳納行費及罰單,然原告於112年2月份連續收到被告2張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裁罰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及18,000元,始知被告於111年8月31日前無法審驗駕照及執業登記證,被告亦未向原告辦理繳銷事宜,且於112年1月17日亦未驗車。原告遂於112年3月14日寄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繳回牌照2面及行照1枚,被告仍置之不理,嗣原告於112年4月6日寄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契約,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處分書2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三重永興郵局第24號、第32號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