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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05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賓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葉輝霞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泗淵律師
被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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