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056號
- 原告
- 賓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葉輝霞
- 訴訟代理人
- 蕭仁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泗淵律師
- 被告
-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緯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