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上杉惠一郎、杜宜哲
- 原告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佩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563號 原 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宜哲 被 告 謝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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