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 上訴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700號 上 訴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美禮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54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