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阮氏賢
- 當事人沈易達即達興塗裝工程行、賢越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145號 原 告 沈易達即達興塗裝工程行 被 告 賢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 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黃聰敏」之記載,應更正為「阮氏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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