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許勝涵

  • 原告
    芯一健康生技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憲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 原 告 芯一健康生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涵 追加被告 廖憲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吉即有民診所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追加被告廖憲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㈣因情事變 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㈤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㈥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狀係於民國112年4月19日送達被告陳信吉即有民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112年7月6日以民事追加被告狀,追加被告廖憲治應與被告陳信吉即 有民診所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764元,有原告提出之民 事追加被告狀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惟原告前揭訴之追加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依前揭規定,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