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898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黃美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78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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