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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璽宇飛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林咏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0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璽宇飛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馬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2,274元,及其中新臺幣14,900元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241元,及其中新臺幣3,416元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8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770元,其中新臺幣1,3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新臺幣920元由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其中新臺 幣460元由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82,274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241元為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70元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其中920元由原告震旦公司負擔,其中460元由原告震旦行公司負擔,其餘1,3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合    計 2,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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