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向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琇
- 法定代理人
- 兼 上
- 訴訟代理人
- 卓益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