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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4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雯
訴訟代理人
陳嘉輝
被告
海暘方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甄伶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陸續委由原告施作「大業路案」、「貓醫院案」、「大業路追加案」等施工地點之系統櫥櫃工程,工程報酬金額分別為「大業路案」新臺幣(下同)170,960元、「貓醫院案」87,760元、「大業路追加案」12,096元,經原告交付被告報價單後,被告並於111年1月3日用印簽名於上。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甄伶另就大業路案之瓦斯爐及淨水器部分於111年1月14日向原告要求進行產品變更,經更換新品後因此產生之新增費用含稅價為3,045元。詎原告依約完成上開工程及追加工程後,被告僅給付部分工程款項,迄今仍有工程尾款共計190,261元尚未給付。原告遂於111年6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10年11月5日大業路案之報價單及細部報價單、110年12月1日貓醫院之報價單、111年1月11日大業路案之追加報價單、1ine訊息對話紀錄截圖、請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合計 2,1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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