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796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言
- 訴訟代理人
- 王舒薇
- 被告
- 黃翊哲即八角食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及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及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