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007號
- 原告
- 林文淇
- 訴訟代理人
- 孫大龍律師
- 被告
- 富川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川
- 訴訟代理人
- 賴瑩真律師
郭哲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