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448號
- 上訴人
- 威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昱璇間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