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7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攜希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329元(計算式:本訴365,812元+反訴23,517=389,329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