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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77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葉藍鸚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攜希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329元(計算式:本訴365,812元+反訴23,517=389,329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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