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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陳乎忠 送達址:台北○○○000○000○○○
被告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解散)
兼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汪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查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汪秀英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自行將其戶籍地址變更,有本院112年12月28日始查得之被告戶籍資料可稽,而該(15)日原定有庭期,適因原告請假而改期,則改訂在後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對被告之送達,經核已生疑義,為求程序合法,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又原告如有被告其他新送達居所,應儘速陳報並自行送達書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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