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陳家淳
- 當事人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邱啓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977號 原 告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訴訟代理人 蔡承諺 被 告 邱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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