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 原告
-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吉亞萱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安
鄧荃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均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范均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