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 原告
-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吉亞萱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安
鄧荃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均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0元,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繳納4,190元,共計繳納裁判費4,69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500元部分(計算式:4,690-4,190=50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