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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亞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安

鄧荃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均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0元,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繳納4,190元,共計繳納裁判費4,69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500元部分(計算式:4,690-4,190=50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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