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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永實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童世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泰有限公司、陳福在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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