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49號
- 原告
- 尹世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桂英、劉士筠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12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桂英、劉士筠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