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29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誠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