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63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澄股份有限公司、方明亮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136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澄股份有限公司、方明亮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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