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張曉光
- 當事人鷹展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鷹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好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萬293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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