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李宜娟
- 當事人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 訴訟代理人 游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素華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官逸嫻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