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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中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宵嵐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孝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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