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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詹慶堂

原 告
興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煥輝
訴訟代理人
顔文義
被 告
覃庭莉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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