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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8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沈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莉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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