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84號
- 原告
- 黃慧齡
- 訴訟代理人
- 顏寧律師
- 被告
- 天遠力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立恩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2年11月3日具狀陳報本件房屋座落臺北市松山區,近2年實價登錄交易行情每坪70萬8000元,本件建物面積約40.96坪,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899萬9680元(計算式:70萬8000元×40.96=2899萬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