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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黃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慶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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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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