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55號
- 原告
- 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秀玉
- 訴訟代理人
- 林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24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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