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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秀玉
訴訟代理人
林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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