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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戴于茜
  • 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 原告
    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書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65號 原 告 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被 告 黃書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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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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